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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绿化条例》公布: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5)

频道标签:本站 发布时间:2021-12-06 作者:网络

  (七)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做好古树名木的认定,实行挂牌保护,及时抢救复壮,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建立电子信息数据库。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由市、县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适龄人员参加植树活动。鼓励个人参加所在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

  第五章监督保障

  第四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绿化任务目标考核制度,将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制定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开展考核。

  第四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林长制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加强基层管理,夯实管护体系。

  第四十七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检查、监督和指导,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投诉举报受理机制,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日内核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加强对永久性绿地的巡查检查,实施严格管控。

  第四十八条绿化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绿化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批时应当邀请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对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绿化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移交程序办理。

  绿化主管部门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同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绿化违法行为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通过造林补助等资金渠道支持乡村绿化,同时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引导信贷资金、社会资金投向绿化,保障绿化需要。

  第五十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联建联营、绿化冠名、捐资造林、股份合作等方式参与绿化,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鼓励。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认建、认养和自愿服务等形式参与绿化。

  第五十一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新技术新成果;编制国土绿化乡土树种名录,优化树种结构和配置;加强绿化智慧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绿化科技服务保障能力。

  第五十二条有侵占林地、绿地等破坏绿化行为,或者负有绿化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情节较轻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损害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在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