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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绿化条例》公布: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3)

频道标签:本站 发布时间:2021-12-06 作者:网络

  第二十条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河渠、堤坝等廊道绿化,提高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加大城市公园、山体公园、郊野公园等公园建设力度,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休闲空间。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合理设置绿化分车带,种植行道树,优先保护原有城市树木和绿化景观。

  露天停车场等地面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绿化,种植可以遮阳的树木,鼓励建设林荫停车场。

  鼓励城市街道两侧的单位庭院破墙透绿,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特殊安全需要的除外。

  城市更新改造腾出的小于一公顷的土地,倡导建成街头绿地。

  第二十二条鼓励适宜立体绿化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空间及边坡等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立体绿化扶持政策,对发展立体绿化予以支持。

  第三章乡村绿化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快植树造林,实施生态修复,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二十四条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废和受损山体的国土绿化;提升重要交通干线可视范围内绿化质量;推动重要河道、农田林网等区域绿化;对立地条件差、缺水严重的贫瘠山体,封山育林恢复自然生态。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科学发展特色林果、花卉苗木、木本粮油等经济林,促进乡村增绿,农民增收。

  第二十六条绿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乡村绿化规划,提高乡村绿化水平。

  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乡村绿化用地。

  第二十七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绿化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指导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乡村绿化。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大乡村绿化工作力度,改善乡村人居环境。

  第二十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庄广场、村庄道路两侧、沟渠河道沿岸等公共区域进行绿化美化,并明确绿化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农村居民参加村庄绿化建设,对农村水旁、路旁、村旁、宅旁等进行绿化美化。

  鼓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庄边角地、空闲地、撂荒地、拆违地等,建设供农村居民休闲娱乐的乡村公园和绿地广场。

  鼓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绿化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三十条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区县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乡村绿道建设,依托公路、河道等自然要素,将农田、果园、山地、泉水、湿地、古村等特色景观联成一体,构建布局合理、景观多样的乡村绿道网。

  第三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南部山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水源涵养区的森林资源保护和防护林建设,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维护完整泉水涵养、防风固沙生态系统。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干线沿岸生态防护林建设,实施沿黄重点区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推进沿线湿地公园、郊野公园、山体公园等建设,突出自然生态,彰显文化特色,兼顾景观效果,打造黄河生态风貌带。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规划,高质量推进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生态建设,形成大型森林带,优化特色公园、林荫道路、慢行系统、滨水空间串联融合的绿化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