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交应当设立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
在保护区管理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应当设立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范围为以规划线路轨道中心线为基线,每侧六十米内。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等活动,依法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前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在安全与应急管理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有权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的乘客,不得进站、乘车;已经进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
组织运动会、演出等大型活动,需要提前或者延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间以及增加运营班次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并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违反规定,未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进行歌舞表演、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宣传销售活动;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损坏、冒用城市轨道交通标识、标志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卢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