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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客运出租汽车新规再征民意 未经允许另载他人 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频道标签: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02-21 作者:济南在线

济南客运出租汽车新规再征民意 未经允许另载他人 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日前,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三审稿草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相较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草案三审稿草稿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乘客有权拒付车费。同时,草案三审稿草稿中,法律责任相关条款的具体处罚金额也进行了部分调整。

  根据草案三审稿草稿,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在经营许可方面,草案三审稿草稿提出,巡游车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区域。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配置能存储七日以上的车内监控设备及符合行业管理要求的智能终端设备且保证正常运行。申请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应当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条件中增加“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在经营服务方面,草案三审稿草稿提出,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遵守公开派单机制,派单公平、合理、高效;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等规定。同时,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应当举止文明、服务规范,遵守交通规则,需遵守的相关规定中加入了“对需要帮助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服务”。对于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巡游车驾驶员拒绝出具收费发票等情形,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三审稿草稿对部分违规处罚进行了调整。出现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实际提供服务的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等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现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卫生、防疫消杀,未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健康查体等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拒绝载客、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人员,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音响、空调等服务设备等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